马来西亚上诉庭三司推翻吉隆坡地庭和高庭的判决,一致裁定当地一家五星级酒店,对七年前在游泳池溺毙的中国籍死者,没有尽应有的义务责任,必须赔偿死者家属35万令吉(约9万8419新元)。
据星洲网报道,马国上诉庭三司今天(19日)作出这项在民事法、证据法等多项领域的标杆性判决。
上诉庭认为,该五星级酒店存在疏忽过失,因为酒店泳池最深处达3米,而未配备救生员,监控摄像机也无人监控。
尽管有英文免责告示牌,但酒店无法证明中国游客能理解英文,也无法证明在入住时间向旅客告知有关免责条款。因此,作为收取费用的五星级酒店,应尽相应义务。
死者是一名年仅22岁的中国籍女教师。
死者家属的代表律师罗章武表示,地庭和高庭过去的判决认为酒店有免责声明,就如停车场的免责告示牌一样,因此无需承担责任,不过,上诉庭今天推翻了之前的判决。
他说,在中国所有公共游泳池都有救生员,而据他的观察,马国一般的公共游泳池都没有救生员。
他认为,无论是旅游局或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门,都应该规定公共游泳池配有救生员,以减少以外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