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华仁判监一年 成公务员接收贵重礼品首判例

前交通部长易华仁以公职人员身份收受好处,被判坐牢一年。易华仁预计将在下星期一开始服刑,他目前获准保释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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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交通部长易华仁今天(3日)被判监禁12个月,比控方要求的判刑更重。这不仅是我国首次有前内阁部长在第165条文下被治罪判监,也是这个条文的首个判例。

62岁的易华仁共面对35项罪状,其中34项涉及刑事法典第165条文,指他以公职人员身份收取贵重礼物与好处,最后一项则是妨碍司法公正的控状。

他在上周二(24日)认罪,高等法院法官洪承利今天判刑。由于本地此前没有在第165条文下被治罪的先例,法官的判刑也因此成为这个条文的首例。

法官针对妨碍司法公正控状判他监禁四个月,其他四项第165条文控状监禁两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其中三项控状的判刑分开执行,总刑期为12个月。

控方早前要求判他监禁六至七个月,辩方则要求判他不超过八个星期。换言之,法官的最终判刑比控方要求的更重。

代表律师文达星高级律师申请让他下周一(7日)才开始入狱服刑,法官批准这项申请。易华仁暂定当天下午4点到国家法院报到服刑。

法官下判时指出,易华仁曾是我国的部长,但却向有利益冲突的朋友王明星和林国城收取了好处和物品,触犯了第165条文。

法官也强调了公共部门的诚信是我国治国的基础,当公务员的行为未达这个诚信标准时,就会对政府产生不利影响。

法官也认为,公务员向有利益冲突的朋友收取物品也是滥用职权的表现,第165条文就是用来约束公务员不应该随意接收物品的条款。

对于易华仁在认罪前就交还涉案的金额,也自愿让物品充公,已“如数”交出涉案金额,法官指出,他在案发后较迟阶段才作出这个举动,求情成分不高,而且他从被控开始一直表现出“要抗辩到底”的态度,当时大部分控状仍是涉及第165条文,因此不能接受他“尽早认罪”的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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