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制定了一套具有七项原则的国际碳信用框架资格标准,以助实现2050年零排放目标。
永续发展与环境部和国家环境局联合发表文告,这七项原则是同超过70个利益相关者和非政府组织经过磋商,并参照严格和具有信誉的国际标准,如:国际航空碳抵消和减排计划后,所制定的。碳信用交易,也必须符合《巴黎协定》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包括所设下的期限,即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这七大原则为:
一、所有额外的减排量,必须经过认证,且符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
二、在运作一切如常的情况之下,以符合现实、合理和保守的方式来估算减排量。
三、估算之后,须经由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核查。
四、经认证的减排量,不可取消。要是出现逆转的情况,必须设立措施来监测、缓解和补偿。
五、产出经认证的减排量的项目或方案,不得违反所在国的任何适用法律、监管要求或国际义务。
六、若经认证的项目或方案导致其他地方的排放量增加,则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监测、减轻和补偿。
七、减排量只能计算一次,不得重算。
从2024年开始,我国政府允许企业使用高素质的国际碳信用额度来抵消高达5%的碳税,以降低对企业造成的冲击。
根据框架,国家环境局正着手处理一份全国登记册,记录应缴税设施所交易的碳信用额度。
此外,我国还成立了国际碳信用咨询小组(International Advisory Panel for Carbon Credits,简称IAPCC),对碳信用相关政策向政府提供建议,包括环境完整性和碳交易市场发展。小组共有六个成员,他们来自可持续性、国际发展和金融领域。
在国际层面,我国同加纳和越南展开合作,根据所签订协议来抵消所应缴碳税,并会同不丹、柬埔寨、智利、哥伦比亚、多米尼加共和国、印度尼西亚、肯尼亚、蒙古、摩洛哥、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和斯里兰卡,签署合作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