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交通部长易华仁在庭上认罪后,他的代表律师文达星在为他求情时请求法官判他坐牢不超过八周,并指出他是为了所爱的人认罪。
文达星说,易华仁会认罪是为了不要让他所爱的人,他的家人继续承受这起事件的煎熬。
他说,控方不针对防止贪污法令下的控状提控易华仁,显示了这起案件的复杂性。
“易华仁从一开始不承认指他防止贪污法令的指控,因为他认为这些控状毫无根据,所以要求尽早开庭审理。”
文达星说,易华仁最后决定认罪时,也考虑到78岁的王明星已经一把年纪以及他的健康状况,如果要让他出庭供证将会是不公平的。
此外,他也强调,易华仁和王明星之间的友情,以及他收取这些贵重物品对政府的决策并没有带来不利影响。
“控方非常公正地指出,易华仁并没有因为收取这些物品而影响他在政府合同上的决策。”
他也补充说,陆路交通管理局和林增建筑承包公司之间的合同早在易华仁上任交通部长前就已经签署,而他本身和林增建筑承包公司营运董事林国城之间的关系,也没有左右丹那美拉地铁站的修建工程的合同。
文达星也称,没有证据显示易华仁因收取这些利益而对我国政府的忠诚有所减少,因此请求法官判他坐牢最长八周的时间。
控方求判他坐牢六到七个月
庭审进入认罪程序后,控方以其中五项加以提控,包括四项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的控状和一项妨碍司法公正的控状。
易华仁的涉案金额超过40万元,包括世界一级方程式F1新加坡大奖赛的门票和昂贵的贵宾区套票,以及价值近8000元的布朗登(Brompton)折叠脚踏车。
控状涉及酒店及地产大亨王明星和建筑商林增建筑承包公司营运董事林国城。
主控官要求五项罪状的刑罚介于一个月到四个月不等,其中三项分开执行,共要求法官判他坐牢六到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