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公司董事涉嫌洗钱并抵触《公司法》,被控上法庭。
警方的文告说,44岁的被告Tan Boon Seng共面对四项控状,其中两项指他拥有可合理怀疑是犯罪所得的资金,并且无法说明资金来源。另外两项控状指他作为公司董事,没有合理履行责任。
文告说,警方在2021年10月接到报案,指一名外籍人士坠入冒充政府官员诈骗案,将6万7000多新元转入被告独资拥有的公司。
一个月后,警方又接到报案,指另一名电脑侵入骗局的外籍受害者,将一笔5万4000多新元的款项,转入被告独资拥有的另一家公司。
调查发现,被告同意让一名身份不明的人士使用这两家公司的银行账号,来接收款项。被告过后将款项分散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