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认为,在过去排放更多温室气体的发达国家应该在对抗气候变化的工作上,负起更大的责任。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各国必须为气候变化造成的影响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新加坡国际法大使陈惠菁代表我国在海牙国际法院,针对这个课题进行陈词时说,各国对这点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历史责任并非决定各国责任轻重的依据;有的则认为相关公约和协定已不将历史责任纳入考量。
不过,我国不同意这些看法。陈惠菁表示,我国认为,历史责任仍是区分各国责任的因素;而公约中明确提到:不论是历史上或当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主要来自发达国家;《巴黎协议》也将区别责任纳入其中。
此外,尽管我国已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但由于面积小、缺乏强风、近地热资源、主要河流等自然条件,我国在替代能源方面处于劣势,因此我国实现脱碳目标的能力将取决于技术的成熟度和有效的国际合作。
有鉴于此,我国寻求国际法院为现有的相关国际法提供关键指导,并为各国的气候行动提供动力。
我国认为发达国家应为过去排放负更大气候变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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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法院。(图:路透社/Eva Plev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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