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亿元洗钱案落网的十人已被绳之以法。政府表示,这些人所面对的监禁和资产充公的刑罚是恰当的,而我国只能针对涉案人士在管辖范围内犯下的罪行进行判决。
内政部、财政部和金融管理局今天(4日)召开记者会,宣布政府跨部门委员会对我国反洗钱框架的检讨结果。
在30亿元洗钱案中面对6至22项控状的十名涉案人士都已认罪,他们分别被判监禁13至17个月不等,刑期从他们在去年8月15日落网算起。总值超过10亿2527万元的资产被起获或冻结,相等于超过92%的9亿4450万元在他们被定罪后被充公。而涉案的另外20亿元,据悉都属于已经离境的17名涉案人士。
针对媒体提问十名被告的刑罚是否适当,总理公署部长兼财政部和国家发展部第二部长英兰妮表示,被告们所面对的刑罚与其他类似罪行的刑罚相当,也是对相关罪行的正确判决。
她指出,公众必须意识到,并非一人对30亿元的涉案金额负责,而是有十个人在本地被控。
不能把30亿元的洗钱案归咎于一人
“所以,不能把30亿元混为一谈,归咎于一个人,然后说13个月或 17个月(监禁)是不正确的判决。我们必须考虑到每一名被告。你必须看金额,你必须看犯罪的确切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刑罚和制裁是适当的,且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刑罚和制裁相称。”
她补充说,涉案团伙已被捣毁,不义之财也被充公,这对犯罪分子来说非常痛苦。
“如果你仔细想想,对任何洗钱者和犯罪者说最痛苦的事情是什么?那就是你无法获得你的不义之财。如果你想把钱拿回来,你必须证明它是合法的。如果你不能证明,那么你就知道你的犯罪活动已经被破坏了。因此,处罚是适当的。而且我们已经能够扣押涉案资金,这对洗钱者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内政部兼社会及家庭发展部政务部长孙雪玲表示,当局只能对其在管辖范围内实施的罪行下判,无法对在我国管辖范围以外犯下罪行的个人进行处罚。
“其中一些人洗钱,还伪造文件,都是在本地犯下的罪行,因此我们能够处罚他们,让他们服刑。”
政府跨部门委员会完成检讨后发布报告,建议通过三方面,即积极预防、及时侦查并进行有效执法来进一步打击洗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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