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大学生偷拍裙底照 虽已赔偿和解但仍被判坐牢

高中女中学生在地铁站内遭偷拍裙底的示意图。(图:ETtoday新闻云)

新功能!

听新闻,按这里!

我要听,按这里!

台湾一名男大学生因偷拍女生裙底照被逮捕。男子虽认罪并赔偿和解,然而仍不符合自首减刑的条件,加上男子翻供不认罪,犯后态度欠佳,因此被判坐牢四年。

根据ETtoday新闻云,事件发生在去年9月14日早上7点多,男子尾随受害少女乘坐地铁。当电动扶梯即将到达地面时,男子试图用手机偷拍少女裙底大腿内侧,手机的手电筒灯光引起了后方一位女老师的注意,及时喝止了男子,大声喝令他留在原地,并报警处理。而男子被吓得直发抖、冒冷汗,不敢逃跑。

CONTENT CONTINUES AFTER THIS ADVERTISEMENT

男子被带回警局后,交出了作案手机,承认他从受害少女的外貌推测她可能未满十八岁。

男子被起诉涉嫌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面临因使用违反本人意愿的方式拍摄少年性影像的罪嫌,法定刑期至少为七年徒刑。然而,男子翻供辩称,他并未注意到少女是否穿有校徽或校名。他狡辩称,自己在大学时常看到同学穿高中制服举办活动,因此认为穿高中制服的人不一定是未成年人。

辩护律师指出,男子与被害少女并未进行任何交谈或肢体接触,因此不构成违反少女意愿,也不会造成“性剥削”,顶多可视为未遂行为。

然而,法官认为男子趁少女不知情而偷拍裙底,就已经违反了条例,裙摆所遮掩的隐私部位遭偷拍算是广义的“性影像”,与是否穿安全裤没有任何关系。

此外,男子在手机上还把偷拍的画面以 “SH”(高中)和 “JH”(初中)分类。其中在一个高中的文件夹里,发现遭偷拍女学生穿着与本案被害少女相同,绝非男子辩称另从网络下载而来的。

CONTENT CONTINUES AFTER THIS ADVERTISEMENT

法官认定男子专挑女中学生偷拍,也知道在校高中生未满18岁。警方到达现场时轻易锁定男子犯案。男子当场认罪,但是依然不符合自首减刑的条件,加上翻供不认罪,犯后态度欠佳。

法官考量男子靠母亲筹钱,已赔偿被害少女12万新台币(约5000新元)和解,犯案时也未用强暴胁迫手段,所拍影像并非性交、猥亵等高度情欲画面,也没有前科,因此判他四年徒刑,并没收犯案手机与偷拍影像。

相关标签
  • 台湾
  • 偷拍裙底照
  • 大学生
  • Taiwan
  • university student
  •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