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禀法庭复核公厕条规带歧视 港法官判一跨性别人士胜诉

示意图。(图:i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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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一名由女变男跨性别人士,在性别过渡期间,尽管已获发当地称“厕所纸”的医学证明,惟因未获法律承认,而不可使用男公共厕所,否则被罚款,他因此入禀法庭提出司法复核,质疑公厕条规构成不公及歧视,法官最终判他胜诉。

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高等法院昨天(23日)作出判决,指当地的《公厕(行为及举止)规例》,违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宣布规例中有关“男女分隔”及相关处罚条文无效。

报道说,法院将判决暂缓12个月生效,让香港政府有时间研究,是否需就违宪情况采取跟进行动。

据报道,目前《公厕规例》第七条文规定,任何男性不得进入为女公厕,女性亦不得进入男公厕,除非是五岁以下,并由异性亲属或护士陪同的儿童。

根据条规,违反者可被判罚款2000港元(约324.88新元)。

提出司法复核的申请人K,在2022年入禀高等法院时,尚未完成由女性过渡为男性的全部性别重置手术。

报道说,当时他正进行为期一年的“真实生活体验”,以男性身份融入社会。K认为,现有公厕条规严重限制跨性别者在公共空间中体现其性别认同,对跨性别人士构成严重影响。

K于2017年确诊患有性别焦虑症

K也指出,有关规定剥夺他使用与性别认同相符公厕的权利,这违反《基本法》以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在判词中指出,K在出生时是女性,于2017年确诊患有性别焦虑症后接受治疗,并获发性别认同信,证明其在社会中应被视为男性。

法官说,《公厕规例》自1961年生效,当年社会尚未了解跨性别议题,该规例以出生时的生理性别作为划分标准,这已不合时宜,并构成对个人私隐及平等权的过度干预,违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相关保障。

对于判决结果,香港政府发言人表示,会认真审视法院判词,并将征询律政司意见,决定适当的后续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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