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讯)台语歌坛大姐大陈盈洁被控向邱姓友人商借200万台币(约8.6万新元),后再追加到280万台币(约12万新元)。当时,邱男希望能有人共同作保,陈盈洁便与姐姐陈乃嘉讨论,决定以妹妹陈郁心的名义在本票上签字。
因此,陈盈洁被依伪造有价证券罪,判刑3年2个月,陈盈洁需入狱服刑。
案件诉讼期间,陈乃嘉作证时表示是邱男希望在本票上签陈郁心的名字,她才决定自己签“陈郁心”,扛下法律责任。一审桃园地方法院判决陈乃嘉1年7个月有期徒刑,缓刑3年;陈盈洁则因教唆伪造本票罪,判刑3年2个月。
案经上诉二审,高等法院改判陈盈洁无罪。不过高院更一审认为,陈盈洁对于实际借了多少钱根本交代不清。检方则认为邱男若不出借,受影响最大的就是陈盈洁,又因陈盈洁向陈乃嘉诉苦,对方才会答应帮忙,因此改判陈盈洁1年8月有期徒刑,缓刑4年,6个月内须返还邱男30万元(约1.3万新元)。
全案再上诉,最高院又撤销发回。最高法院认为犯罪所得部分没有说清楚。高院更二审开庭时,法官问陈盈洁本票上的签名究竟是谁签的,陈盈洁一会说不确定是否是自己签的,一会说是她签的,最后又改口不是她,法官撤销一审判决,但仍维持3年2个月刑度,全案定谳,陈盈洁需入狱服刑。